不过,门罗尚未走到彻底否定“美”的概念的极端,而是力图把“美”改造成“审美和艺术批评的工具”而纳入自然主义美学范畴中。他之所以要保留“美”的概念,一方面是因为不用它“就难以解决伦理学和美学中那些基本的和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因为它是被用来检验所有其他批评性用语和所有表达审美价值或非审美价值或表达感情态度用语的概念”。[2]但是,他对“美”的概念作出了自己反传统的独特解释。
首先,他对美学史上许多“美”的定义和权威词典中对“美”的种种解释一一作了考察,把它们概括为“极端的主观主义观点”和“极端的客观主义观点”两大类。前者把“美”说成纯然是主观的感觉、情感或意识,后者则认为“美”是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他认为这两种极端的观点“都不能得出那种通用的、常识性的美的概念,而这一概念是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3]门罗实际上就取了这种“中间”立场。他认为“一方面,美取决于各人的情感和所受的教育”,即“美是主观的”;“另一方面,美,又不完全是由趣味决定的,某些人、某些艺术作品和自然风光事实上就是比另外一些人、艺术作品和自然风光更美一些,而不管是否每个人都欣赏它们”,即美又是客观的,所以,两者都有合理性。在他看来,“既然这两种相互对立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美学理论已经长期共存,它们都各有一定的正确性:只不过各自强调了同一中心事实的不同方面罢了”。然而,两者又都有局限性,“客观主义的主要弱点在于它只是依赖一种形而上学的学说”,“背离了现代科学和学术活动中主要的经验主义潮流”,“主观主义的弱点在于它倾向于无视哪些刺激和导致审美经验的客体,特别是艺术作品,它过分强调欣赏活动之内在的和心理的方面”。据此,门罗决定兼收两者所长而扬弃两者之短,提出“美”一方面取决于主体的审美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艺术作品或事物本身的客观结构和形态,“美”是这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统一。他提出:“一般说来,美和快乐既需要有适当的外界客体,又需要有能够欣赏这些客体的适当的头脑。美的经验固然是一种心理的经验和情感的体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需要外部的可见的形式了。”门罗的这种“中间立场”自然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的,比之美学史上主客观两类美学定义,门罗对“美”的探讨没有走极端,较少片面性,而且实际上开始从主客体关系上来探索美的本质,这个方向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门罗的经验自然主义把“美”完全等同于“美的经验”和心理情感体验,在美与美感之间完全画等号,实际上使他的“中间立场”自然地向主观唯心主义方面倾斜。虽然他一再标榜自己同唯心主义或二元论相对立,但也不得不承认,“任何一种认为美产生于观赏者和外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关系说,都会被客观主义者看作是伪装的主观主义理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