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第八条 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
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除外。
第十条 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