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旦我们认真考虑这个前提预设,它呈现给我们的是个悖论。因为,我们也许不太能说明白是什么使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义务,然而不管它是什么,我们通常还是不会认同它对我们自身利益的有益性;我们也认为,尽管是义务的行为可能是有益的,但它不必非得如此。在道德意识浅薄的智者派那儿发现这一预设,我们也许不会有多奇怪,但在柏拉图那儿发现它,我们就不能不惊讶了,因为柏拉图有着一个预言家般的道德诚挚。无疑,我们先是会强调在柏拉图思想中利益占据着优越地位,试图以此来减少我们的惊讶。但仍然无济于事。因为,不管柏拉图所考虑的利益的“优越性”有何含义,柏拉图使用这些利益毕竟只是为了证明它们跟随其后的行为是正当的。
然而,不能将这个前提预设简单地当成显而易见的谬误而不加理会。原因之一,任何柏拉图的观点都应受到敬重。原因之二,我们自己有时也会有这种想法。有时,当我们强烈地感觉到责任的重负时,我们会对自己说:“为什么我应该做这些事情,毕竟是别人而不是我会从中受益?”
此外,至少在那些用奖赏的诱惑来布道的传教士的思想中有同样的前提预设。例如,他们称赞一种生活方式,其根据是这种生活方式会带来心灵的平静,这是追求世俗物质所不能的,这时他们是在给出一个作为结果的获得,以此说明我们为什么应该如此做,因而他们也是在暗示,一般而言,是对我们自身的有益性使一个行为成为我们必须要做的。事实上,这些传道士的观点和智者派的观点之间的惟一不同只在于,前者根据其神学信仰认为,我们认为正当的种种行为都会有其特定的奖赏,而智者派否认存在这种特定奖赏。当传道士继续说——有些传道士确实是这么说的——如果他们不再相信有天堂的话,他们就会不再相信正当与邪恶时,传道士和智者派的观点在原则上的一致性就昭然若揭了。柏拉图远不是惟一的提出行为必须对行为人是好的或有益的才是正当的这一假说的哲学家。这个范围都无须扩大到柏拉图的评论者之外,库克·威尔逊(Cook Wilson)就颇可引证。他在我看来是最敏锐的思想家之一,而他声称在牛津无人值得尊敬这一点又让人不能苟同。他过去常常在讲授《理想国》时强调,当人们开始思考道德问题时,他们不仅要求,而且有权要求,任何正当的行为必须通过证明对人们自身是好的来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理由;他还认为,柏拉图证明了我们认为正当的行为对社会是好的,而我们是社会的成员,对社会的好同时也是对我们的好,当我们的好的性质被正确理解时,这一点就很明显了,因而柏拉图采取的是正确的,而且是惟一的途径来证明我们的道德信念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