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87条对时效的规定非常明确,该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是根据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来决定对应的追诉时效的。那么“法定最高刑”应当如何理解呢?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罪犯应判决的具体刑期,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解释: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大家觉得上面的规定过于拗口,难以理解的话,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比如重婚罪,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最高刑是2年有期徒刑,即不满5年,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再比如故意伤人罪,刑法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有两个量刑幅度,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属于哪个幅度,然后再确定追诉期限,如果是社会危害极大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那么它的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是一般的激愤杀人等案件,属于情节较轻幅度的,由于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是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