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民族或国家其全体的历史为一演化的历程,然若抽取其一部分、一方面而考察之,则容或可发见一种“趋势”之继续发展(进步),一种状态之复演,或数种状态之更迭复演(循环性),或两种势力其相反相克而俱被“扬弃”(辩证法)。进步、循环性、辩证法,皆可为人类之部分的考察之导引观念、试探工具,而皆不可为范纳一切史象之模型。此吾对于史变形式之结论。
初期演化论之历史哲学家不独以为一切社会其历史皆为一演化之历程,更进一步以为一切社会之演化皆犹同一之轨辙。譬如,言生产方法则始于渔,次游牧,次耕稼;言男女关系则必始于杂交,次同血族群婚,次异血族群婚,次一男一女为不固定之同栖,次一夫多妻,次一夫一妻。其他社会组织之一切方面亦莫不如是。若将社会众方面之演化阶段综合,则可构成一层次井然之普遍的“社会演化计划”云。此计划之内容诸家所主张不同,惟彼等皆认此种计划之可能为不成问题者。此之学说可称为“一条鞭式的社会演化论”,其开山大师当推斯宾塞尔,其集大成者则为穆尔刚,然在今日西方人类学界,此说已成历史陈迹。近顷郭沫若译恩格思,重述穆氏学说之作为中文,并以穆氏之“社会演化计划”范造我国古史,为《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颇行于时。故吾人不避打死老虎之嫌,将此说略加察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