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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代理论相同,古典伦理学也是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这一问题是任何一位在某一特定情况下面临着实践上有待于解决的任务而犹豫不决因而有着寻求方向之需的人所遇到的:我应当怎样做?我应当做什么?这一“应当”包含着一种并非独特的意义,只要相关的问题以及这一问题应当予以解决所基于的角度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规定。我打算首先依据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课题之线索,对实践理性的应用进行区分。从合目的性、善和正义的角度来看,实践理性分别提供不同的功用。与此相应,理性和意志的状况在有关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商谈中也各不相同。最后,道德理论只要脱离了以第一人称单数提出来的问题之视角,便触及一种他人意志的现实,这种现实提出了另外一种类型的问题。
《自我的根源》(1989)(节选)
道德根源
在某种方式上,这就是问:有关善的表达的要旨是什么?在我们的文化中,(至少在学院中)我们一般有喜好表达的偏爱,所以这个问题或许看起来是不用回答的。但是,事实上,为了解救这个领域的不可表达性,仍可提出或至少提示有说服力的理由。某些事物或许应当在沉默中度过。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还有其他人,显然是这样认为的。
所以,问题需要回答。明显的起点在于,我所谈论的善只通过某种表达为我们而存在。我们在不同的文化中所看到的有关善的极其不同的理解,是与这些文化所使用的不同语言相关的。善的视野,通过以某种样式加以表达,对给定文化中的人们来说,才成为有用的。因为亚伯拉罕的上帝被述说,首先是《圣经》的叙述,还有从神学到虔城文献的无数其他方式,他对我们来说才存在(也就是说,信仰他才是可能的)。而且还因为他在所有不同样式的礼拜仪式和祈祷中被述说。对我们来说,普遍人权的存在,是因为它们得到颁布,是因为哲学家把它们理论化了,是因为革命以它们的名义而战斗,如此等等。当然,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些表达都不是信仰的充足条件。在我们的文明中,有《圣经》所滋养的无神论者,而在现代自由的西方则有种族主义者。但是,表达是信奉的必要条件;没有表达,这些善甚至就不是可供选择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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