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广东珠海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骑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引,闯红灯过马路,被一辆小货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图片与文中提及事件无关)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行人骑自行车通过路口时,行人横道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但是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确定小货车在行驶至路口停止线时,对应的交通信号灯是绿灯还是黄灯,无法完全确认事故原因。据悉,涉事小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经法院一审判定,小货车司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承担80%的主要责任。行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没有下车推行,并且闯红灯,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应负事故20%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精神伤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约28万元;小货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约1.2万元。 不过死者家属和保险公司对于这一判决均表示不服。死者家属提出按照珠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依法认定涉案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行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双方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没有更多新的证据,法院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小货车未闯红灯,行人闯红灯。最终判决死者承担40%的责任,货车司机承担60%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约1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约49万元,货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约3.5万元。 相比一审判决,二审的最终结果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上都有所调整。对于小货车司机来说,事故责任从80%将至了60%,但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从1.2万元增加到了3.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也增加了21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解释:本案中,受害人通过涉案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的指引,在红灯状况下骑自行车过马路,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并造成自身死亡的原因之一。 但考虑到侵权人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遇到正在通过的行人,应当停车让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二,所以才有了以上的责任划分判定。 看到法院的两次判决,网友们瞬间炸开了锅。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是闯红灯的行人侵害了正常行驶的小货车的权益,行人违法在先,货车司机才是事故的受害者。所以应该判定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在法院的判决相当于保护了违法者。 而在宁波发生了另一起类似事件,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一辆电动车闯红灯通过路口与一辆正常直行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5根肋骨断裂,身体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经交警认定,事故由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引起,小汽车并无过错。所以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不仅要自行负担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要赔偿小汽车5000余元的车损。 如今有不少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人以为,自己和机动车相比是弱势的一方。在发生事故以后自己受伤更加严重,再加上机动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理应获得赔偿。少数执法部门“和稀泥”的做法更是助长了这种“弱者有理”的气焰。 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谁的错就应该由谁来负责,不能为了同情“弱者”、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把法律的尊严践踏在脚下,让事故中原本的受害者再一次被伤害。 现实生活中,不少行人、自行车/电动车骑行者依仗自己的“弱者”身份,完全无视道路交通法规,肆无忌惮地在马路上横行,最终酿成事故。我们应该保护弱者,但绝不应该无底线地纵容和包庇。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