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6.4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5 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6.6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6.7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